亮点一:设立**保护绿地制度
上一部《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199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5年。15年间,广州市绿化管理体制和绿化建设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尤其是广州市已经统筹城乡建立了“大林业”、“大绿化”的管理体制,旧《条例》已经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新颁布的《广州市绿化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并根据现实管理需要进行了修改和创新。
新《绿化条例》较大的亮点是创新性地提出了“绿线”和“**保护绿地”。《条例》第十条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林业园林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调研中他们了解到,国外一些城市将一些具有重要景观价值、人文价值和历史意义的绿地明确为“**保护绿地”,除非发生重大变革,否则不得变更**保护绿地。该负责人说,在立法过程中,大家认为这一做法非常值得广州借鉴。
《条例》第十条就规定,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保护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将**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除非省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行政区划调整或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保护用地的使用性质。
有关负责人透露,白云山、万亩果园等有望被列入广州市**批“**保护绿地”。
亮点二:绿地率不达标不发规划许可证
为了限制无序建设对城市绿地的“蚕食”,《条例》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要求。
医院、休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绿地率不得低于4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得低于40%;宾馆、商业、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不足两万平方米的不低于30%。
与市民生活关系较紧密的居住区、小区和住宅组团,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绿地率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小区,规划部门将不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
亮点三:设立主要树种论证制度防止种“领导树”
以往,一些地方经常变更景观绿化树,深受市民诟病;还有一些地方,由领导的喜好决定城市绿化树种,也带来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为了防止此类绿化浪费现象,《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此外,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条例还设立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300年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同时规定绿化部门要定期给古树名木做“家访”、“体检”,一级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巡查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巡查一次。